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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4-05-06 09:48  

河财政文〔2014〕5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教学〔2013〕737号)精神,加强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运作规范、合理使用和投资增效,推动我校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及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现根据《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分管就业创业和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就业指导处、审计处、监察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获得引导资金项目的院系指导教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的筹措、分配、监管和评估。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指导处。

        第三条 引导资金扶持对象

        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我校获得河南省大学生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

        1.学校坚持严格程序、专款专用、引导带动、跟踪问效的原则,将资金用于获得省引导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培训、管理等方面。资金按财务制度发放,并接受学校财务制度监督和审计;

        2.引导资金的资助流程。已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运营中的符合财务审批要求的相关票据,由指导教师签字,经校就业指导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3.引导资金拨付方式。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按学期进行分批拨付。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指导、监督和跟踪问效

        1.创业项目扶持项目负责人按时向学校创业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营情况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2.学校要定期不定期对相关项目进行创业指导、实地考察、听取负责人专题汇报、查看相关报表,督促项目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适时考评项目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学校要对实施良好的项目总结推广,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对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不宜继续实施的,经学校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调整项目,不得私自调整更改项目。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帮扶资金的,一经查实,及时终止资金投入,并追回已下拨资金,同时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扶持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扶持项目资金,并严格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2.定期向学校和指导教师递交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主动承担宣传、鼓励、指导大学生创业的公益活动。

        第七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项目资金的行为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按照相关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因创业项目违法、项目经营过程违法、正常经营所发生债权债务、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争议等而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创业者本人和创业团队承担,指导教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保留依法追回该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权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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